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4213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武东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武东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双方自行调解达成一致后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的财产查封的申请,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武东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建行上海第二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
书记员 徐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