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10449号
原告:四川丰缘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1132667424266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强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南充商会大厦******商业商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30000008662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丰缘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强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丰缘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2021年2月20日结清全部欠款为由,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丰缘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销对被告四川强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丰缘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强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四川丰缘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