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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强盛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执2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四川强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路47号花园坝社区居委会办公楼2楼9号1幢1**1303号。 法定代表人:许路平(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302民初536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四川强盛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2019年8月14日以(2019)川1302执286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强盛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四川强盛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 涛 审判员 陈 鲲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郑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