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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今家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执187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今家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西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3903287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现住江苏省太仓市。 苏州今家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5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今家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7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5778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1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633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2020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85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云 超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罗 红 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