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91民初3125号
原告:苏州今家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西街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鸿冉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今家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家利公司)与被告南京鸿冉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今家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冉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今家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今家利公司与鸿冉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签订的《代理协议》;2.鸿冉公司退还148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1日,原告委***公司代办相关资质事宜并与其签订《代理协议》,约定代理内容及权利义务。今家利公司按约定在协议签订日支付64000元,在资料准备齐全人员注册前付84000元,上述款项均已实际支付。协议履行过程中,鸿冉公司无法完成约定事项,直至合同期满未给今家利公司办好资质证书,原告多次找寻无果,鸿冉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按照《代理合同》第六项违约责任约定承担合同总额10%违约金即21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鸿冉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1日,今家利公司(甲方)与鸿冉公司(乙方)签订《代理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加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业务;期限约定为:上述委托事项要求甲方提交完整的资料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9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如遇机关单位学习或不可抗拒等法定情形,***双方协商可延长至合理期限。协议其他约定:1.乙方以大包的形式办理,办理过程中除合同约定项由甲方担的费用除外,其他所有费用全部包含大包费用内。2.资质需要的技术人员及相关办理资质需要的人员由乙方提供并办理,乙方代为办理社保及其它所有手续,办理期间产生社保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3.乙方负责所有申报材料的制作、申报、审核。4.安全生产许可证A和C甲方自行考试。5.乙方确保其具有办理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资质,并确保为甲方办理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价格与付款方式约定:合同所涉价款合计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元),协议签订日付至陆万肆仟元整;资料准备齐全后人员注册前再付捌万肆仟元整;剩余款项办完后一次结清。双方权利、义务约定: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全面、真实的材料。如在代理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事实及材料虚假、不真实,隐瞒事实真相,而无法完成代理工作的,或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则乙方有权解除该合同,所收相关费用不予退还。2.乙方代理人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3.乙方在完成委托事项后,有权要求甲方按期足额支付费用。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此项委托项目,因乙方原因未完成委托事项乙方应全额退款。5.违约责任:(1)以上条款经双方确认后,均须严格履行,如任何一方违反均视为违约。(2)双方任意方违约,须承担本合同费用总额的10%违约金。
2018年7月24日,今家利公司***公司转账64000元;同年9月,鸿冉公司员工***向今家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微信称需要缴纳第二笔款项84000元,该笔款项缴纳完毕后到资质和安许都办好了再结尾款,9月25日,今家利公司***公司转账84000元。
庭审中,今家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案涉《代理协议》***公司代理人即员工***具体与其联系相关事宜,其已按照鸿冉公司要求提供所有资料并支付相应款项,***离职后将相关事宜交接***公司老板**,但其与**联系后,鸿冉公司至今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代理协议》、中国农业银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代理协议》签订后,今家利公司已按约***公司支付代理费148000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鸿冉公司应在今家利公司提交完整的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案所涉委托事项,如因鸿冉公司原因未完成委托事项应全额退款,违约方需承担合同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结合今家利公司与鸿冉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今家利公司已按约提供了相应资料,鸿冉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已经构成违约,故今家利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返还已支付的代理费148000元,并依据《代理合同》第六条主***公司应支付按照合同总额10%计算的违约金2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鸿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苏州今家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鸿冉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签订的《代理协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南京鸿冉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今家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代理费14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1000元,合计16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240元,***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见习书记员 石 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