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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苏州今家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5民初3326号 原告:苏州今家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西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3903287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现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苏州今家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家利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今家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今家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金额为基数,从2017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8日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装饰装修位于***86#X室的房屋,合同总价款205000元。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但被告至今仍有10万元工程款未能支付,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8日,原告今家利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86#X室的别墅(建筑面积246平方米)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内容和做法(见预算表和施工图纸),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其余部分材料由甲方自行提供)。开工日期为2016年9月16日(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的第三天为正式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16日。合同总价款205000元,支付方式为开工前三日支付50%102500元,工程过半支付45%92250元,竣工验收合格支付5%10250元。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日按本合同工程总造价款的3‰/日计算向乙方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6年9月8日,原告今家利公司出具《居室装饰报价单》及《现浇工程报价单》各一份,《居室装饰报价单》内容包括地面地砖、石膏板造型吊顶、护墙板基层打底、墙顶白水泥基层、墙顶面二度批嵌、墙顶面乳胶漆、地下室拆墙等项目共计184880.9元,其中:四、卫生间中台盆55元、马桶55元,六、卫生间中台盆55元、马桶55元,十一、卫生间中台盆55元、马桶55元、砌浴缸体800元,十五、其他类中设备安装150元、**五金件安装150元、灯具安装1000元、垃圾清理费2952元。《现浇工程报价单》内容包括室内现浇楼面、现浇立柱、现浇楼梯、打楼板、地下室鞋柜及衣柜等项目共计40580元。《居室装饰报价单》末尾处原告今家利公司批注有合同价205000元。 2019年11月7日下午,本院至案涉房屋现场进行勘查,并拍摄照片20张,照片显示案涉房屋内原告今家利公司承包的上述装饰装修项目多数已完成,但台盆、马桶、砌浴缸体、**五金件安装、灯具安装尚未完成,且现场尚有少量建筑垃圾未清理。 原告今家利公司表示《居室装饰报价单》中四、卫生间中台盆55元、马桶55元,六、卫生间中台盆55元、马桶55元,十一、卫生间中台盆55元、马桶55元、砌浴缸体800元,十五、其他类中设备安装150元、**五金件安装150元、灯具安装1000元,因被告***未提供主料没有完成,同意扣除相应金额3270元。垃圾清理费是用于清理敲墙、建墙装修中产生的垃圾,已运送至***指定的垃圾堆放点。 审理中,原告今家利公司认可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0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今家利公司提交的工程合同书、报价单,本院到现场勘查的照片,到庭当事人**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今家利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相应的装饰装修项目,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205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10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万元。原告同意扣除尚未完成台盆、马桶等项目共计3270元,考虑到案涉房屋现场尚有少量建筑垃圾未清理,本院酌情确定从建筑垃圾清运费2952元中扣除952元,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95778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金额为基数,从2017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如被告逾期付款,按每日3‰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被告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6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今家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7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5778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60元,由原告苏州今家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6元,被告***负担2194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94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袁 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