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观达装饰有限公司

3325苏州今家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5民初3325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今家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西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3903287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今家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家利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今家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今家利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20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4046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9月26日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装饰装修位于***X的房屋,合同总价款17万元。后在施工过程中经被告要求增加了部分工程,原告完成施工后,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264046元,但被告至今仍有112046元工程款未能支付,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针对原告今家利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被告**辩称:1.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通知被告进行验收,到目前为止因原告尚未完成油漆、防水等工程项目,原告未通知被告进行验收,导致案涉房屋装修工程尚未完工。2.原告使用的吊顶龙骨存在不符合标准的安全隐患,应当进行整改。3.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希望法庭酌情调整。4.原告工期严重延误,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据此提出反诉。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工期违约金532440元(暂以17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7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应以实际工程总价为基数并计算至实际完工之日)。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的***X室商品房提供房屋装修服务,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15年10月7日。被告如约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进行装修施工,但原告进场施工后,无论是人员配备还是材料供应方面均与合同约定的工期严重不匹配,被告在装修期间无数次催促均未能奏效,且越至工程尾声拖延越严重,完工之日眼看遥遥无期。因被告无法使用案涉房屋已实在无房可住,且被告因为急需使用案涉房屋,无奈在2018年初春节前先搬入案涉房屋居住,但原告的装修工程并未完工,被告也一直在催促。被告入住案涉房屋后,原告就再也不闻不问,故被告提出上述反诉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反诉诉讼请求,原告今家利公司辩称:1.被告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告实际为被告施工的时间并不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也就是10个月。之所以工程拖到2017年是因为被告装修的房屋不仅有原告进行装修,还有其他第三方,据原告了解,被告总装修款超过200万元,而原告施工部分仅有20余万元。在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聘请的第三方装修打断了原告的施工进度,也就是说被告并未将符合原告装修条件的房屋在合同约定时间交给原告施工,原告认为从合同的总工期10个月来看,原告实际施工所用时间仅有8个月左右,并不存在延期完工。2.被告称案涉工程至今没有完工并不属实,被告在2018年春节之前已经搬进案涉房屋至今已超一年半时间,被告从未向原告提出过任何质量问题或者未完工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入住即视为装修工程验收合格。3.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龙骨安全问题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的龙骨是2.0*4的***,被告也在报价单上签字确认,被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4.被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希望法庭酌情调整。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6日,原告今家利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地点***X,1.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预算表和施工图纸)。1.5,工程承包采取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其余部分材料由甲方自行提供)。1.6,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5年10月7日(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第三天为正式开工日期),竣工日期2016年8月7日。1.7,合同价款(详见预算甲方确认表),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17万元。第六条,工程变更。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由乙方负责提供相应的书面文本,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经双方确认的书面文本将作为调整相关工程费、工期变更、竣工结算的依据。第八条,工期要求。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顺延。8.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因而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应顺延。8.4,由于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8.5,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8.6,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整顿的,工期不顺延。8.7,造成工期延误各方责任的确认方式,以“双方往来的交接手续、文字记载或协议”为判断责任的依据。第九条,工程质量标准。9.1,本合同室内装修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9.2,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如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应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对质量予以检测认证。认证过程中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10.1,在施工过程中经由下列各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1)材料验收,(2)隐蔽工程验收,(3)竣工验收。10.2,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或最多在通知送达之日三日内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由乙方提供水、电线路改造图。10.3,双方在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10.4,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前,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本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甲方自行承担。10.5,在竣工验收中发现因工程质量、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问题,但不涉及较大问题或直接影响到居住时,经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工程竣工验收遗留问题解决《协议书》方案’(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甲方亦可先行入住。10.6,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第十一,工程款支付方式。11.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第一次,开工前三日支付30%51000元;第二次,水电竣工支付30%51000元;第三次,木工瓦工竣工支付30%51000元;第四次,竣工验收合格支付10%17000元。11.2,工程进度过半是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封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11.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日按本合同工程总造价工程款项的千分之三每日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总造价工程款项千分之三每日的合同逾期违约金。12.3,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的处罚,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12.4,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12.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1.送门口楼梯贴砖人工费。2.送地下室储藏室柜子。3.送电视背景贴砖人工费。4.甲方给乙方介绍两个朋友装修。”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原告今家利公司与被告**签署报价单一份,其中客厅、餐厅、过道、父母房、小孩房等吊顶约定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为石膏板(可耐福)、2.0*4.0***、细木工板、自攻螺丝。 2017年4月11日,被告**签署《***X(减少项)》,确定减少:1.玄关背景基础494元,2.顶棚涂料3419元,总计3913元。 2017年4月12日,被告**签署《***X(增加项)》三份,确定增加屋顶及外墙42650元、阁楼28353元、地下室/一楼/二楼/三楼26956元,总计97959元。 原告今家利公司向本院提供****湾X幢X室施工进度表一份,内容包括:案涉工程于2015年10月7日开工;同日,原告收到一期款51000元;2015年10月7日至2015年11月2日,原告施工了拆墙铲灰工程;2015年11月5日至2016年4月3日,被告委托案外人施工改建工程(现浇楼梯、屋顶);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5月7日,原告施工了室内建墙工程;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6月4日,原告施工了水电预埋工程;2016年6月5日至2016年7月5日原告施工了木工吊顶工程;2016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20日,原告施工了地暖冲平工程;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8月10日,原告施工了室内防水工程、瓦工贴砖;2016年7月25日,原告收到二期款51000元;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10月10日,原告施工了油漆工程;2016年9月29日,原告收到三期款5万元,2016年10月12日至2017年8月15日,被告委托案外人施工定制门、衣柜工程;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9月6日,原告施工了油漆修补工程;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26日,被告委托案外人施工墙面软装工程(硅藻泥);2017年9月28日至2017年10月10日,原告施工了电工安装(安装灯、开关插座);2017年春节前被告搬家。备注:装修期间,被告自购的(改建工程)和(定制门、衣柜工程)占用了一年零三个月。 对于上述施工进度表,被告表示开工日期是正确的,被告搬家是2018年2月1日左右,被告认为其他描述是一种误解,案涉房屋本为四层,后来加建一层变成五层,各种工序之间是可以交叉进行没有矛盾的,不影响工期。原告所谓的软装工程实际就是墙纸,如果出现了需要延长工序的事由,原告应当签署工期延长确认书,否则工期不能延长。改建工程、定制衣柜、软装是被告委托其他人施工的,施工期间被告说不清楚。原告**的第二、三期款付款情况属实,第一期款付款金额属实,时间在2015年9月26日,但被告未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 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与原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内容为“2017年4月5日**:我那边墙面修补帮我尽快安排吧,护墙和门好了***:抽点时间,把单子整理好了**:干完再结吧,该多少是多少***:最好,先整理单子,工人是公司安排,请谅解。2017年5月8日**:三楼西南角墙面开裂了,后面修补没打磨,顶楼储物间没粉平。还有楼道壁灯需要贴墙纸有几个需要拆下来,明天帮忙安排处理一下吧,墙纸改后天来贴,明天能弄的弄好,*****:楼梯道墙纸暂时不贴,只贴房间**:嗯,该修补的先补,护墙位置***:房间先做一批,墙纸完工,窗户关三天,叫电工把灯,开关装好后,**,家具进场,二步楼梯扶手装好,油漆再次修补,再贴过道墙纸,**,美缝完工**:好的,房间该修补的还是要先打磨,不然他们又要说了。2017年5月9日**:还有贴墙纸师傅说卫生需要稍微再搞一下,里面有点脏乱***:地板保护拿走吧**:可以的。2017年5月13日***:把筒灯,射灯,开关,准备好了,约电工来安装**:已经都在装了***:好的。2017年5月14日**:地下室的水泥要拿走那边美凤没办法做,这两天在做美缝。2017年5月21日**:家具差不多都送过来了,**是你们做还是我自己找人做***:**是你自己做。2017年5月30日***:**,你二楼北面房中间有木有**:什么东西***:哦,灯子忘写**:没主灯,上铺开关位置要往上调一点,没留满160CM***:哪怎么调,墙纸好了**:墙纸再补可以,忽然开关还是档,位置没留满160的高度,可能微调一两公分就够***:约个时间看了再定。2017年6月16日**:墙面修补什么时候完工,***雨天气了。2017年6月21日***:昨天油漆说修好了,好像二楼小孩房有点没打磨,你去看看,有情况再联系**:我昨晚上去了,装柜子顶上蹭掉的都没修***:几楼的**:忘记了二楼还是三楼衣帽间和房间,反正没修补的地方还有的,我就没拍照,以为没修完,做事情一步到位点,不要再返工了***:更衣室的吧**:是的,房间也有***:你约好时间叫他再来**:地下室门厅,地下室楼梯底部,1楼鞋柜,八边形吊顶,1楼楼梯下,2楼父母房窗台边,三楼书房顶,三楼衣帽间顶,三楼内过道顶,三楼主卧石膏线,三楼飘窗,四楼楼梯底面,四楼储藏室,***,餐厅灯盘。2017年6月23日***:希望全体孩子们好好发挥考出好的成绩,大家为他们加油。2017年6月24日***:明天有时间吗,一起约油漆工来修补**:行***:什么时间**:中午前吧,十点多的时候吧。2017年6月25日***:**,你什么时间能到。2017年7月1日三号也就是后天贴墙纸,让油漆工明天去现场修补掉或者后天一起到位,具体时间没告诉我。二楼小房间打磨可以贴墙纸的弄,就一点点地方他们肯。2017年7月2日***:油漆要3号才能过来,你3号再贴墙纸吧**:你们的时间我都决定不了,贴墙纸的我自然也决定不了,你们自己看吧,一点点事情反复拖,我不高兴管了,我就差被骂了。2017年7月4日***:**,油漆补好,墙纸什么时间再联系去打磨!****:昨天去了,有没有贴好我不知道,我没时间管了***:你没时间管不要紧,贴墙纸过来,叫他提前给我打电话。2017年7月11日**:安排水电工过来装掉点浴室五金吧,装坏掉的开关也换掉,我喊不动,两星期了一直没空***:好的,麻烦你把工程款付点**:装完再说,逾期一年了我怎么付?***:逾期不能怪我们呀**:那怪我了?我不让工人进来干活?愿意做就做完,不愿意我自己收尾吧,违约的事情能协商就协商,协商不了到时候跟律师谈吧,一年了,我不说不表示我傻。2017年7月27日***:**,这个周六或周日我们一起到现场把没收尾收完好吗**:周末我没空,下周吧***:好的。2017年8月23日***:他们来吗,要不把号码发过来,我联系他**:189××××3227,来的,我联系过***:**,你一楼进门口鞋柜边有根下水管破了,明早8点你也去看看吧,油漆,***,都去**:一楼?行***:好的。2017年9月11日**:1、厨房少一根线,凉霸和照明一路线肯定不对的。2、地下室卫生间新风用了两个洞,排风扇没洞了。2017年10月11日**:***电话。2017年10月12日***:**,油漆师傅有件西服忘带,在一楼吃饭椅子上,麻烦你捡一下,下次去补漆再拿。2017年11月22日***:**,顶部哪块弄开吗**:什么意思***:问一下情况,没别的。” 2.住建部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第六页网页打印件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证明住宅防火等级为B1,***属于B2,参照国家标准木质龙骨应当由“难燃木材”制成,吊顶中使用***不符合该标准,应当采取防火措施整改。 3.订货单复印件,内容为“2015年12月16日,**订购双开门两樘、***一樘,用于阳台、地下室等。”证明案涉房屋顶层现浇结构于2015年12月16日前已完成,因该结构完成后才能确定门窗尺寸。 对于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原告质证如下:1.对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 2.被告提供的国家标准是2018年实施的,在原告的施工之后,不能约束原告之前的施工行为。对被告提供的网页打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在报价单中原、被告约定的材料是明确的,原告根据被告的预算制作的报价单被告也予以确认。同时,双方约定未经验收不能入住,入住即视为验收合格,被告已经使用案涉房屋,应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案涉房屋的***并不是暴露在外而是有石膏板隔离,不会造成防火安全隐患。 3.对被告提供的订货单不予认可,据原告所知被告与做门窗的是要好的朋友,且订货单无法确认是用作第五层相关门窗。 审理中,原告今家利公司向本院**:“被告把原来的楼顶楼板打了一个洞,建了楼梯上去,加建了一层现浇结构房屋,还把所有的门窗全部换掉。原告在门窗均被拆除的情况下,不可能将所有材料和设备进入案涉房屋进行装修。楼梯扶手是被告自己定制的,并非原告的施工项目,浴室防水原告已施工完成,被告入住使用一年半后也未通知原告存在渗水、漏水情况。报价单是在改建之前签订的,在改建之后双方签订了确认单进行调整。” 被告**向本院**:“报价单中部分项目没有施工,比如第二页开始父母房、南面小孩房、北面小孩房,实际上只有两个房间,没有三个房间。现在存在渗水、漏水情况,但没有联系原告,因为无法通知。顶层加建是现浇混凝土结构,现浇结构与装修并不冲突,且现浇时间仅为1至2天。案涉房屋为多层别墅,估价装修材料价格在70万至80万元,但被告提供材料从未延误过工期,施工方不但严重拖延工期,甚至在签署增加项的过程中以工期为威胁,迫使被告签署增加项签字。” 原、被告确认案涉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半包,即包人工、包部分材料,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52000元。被告并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要求对案涉装修工程造价及吊顶***是否为“难燃木材”进行鉴定。 以上事实有原告今家利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报价单、工程量确认单、施工进度表,被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微信聊天记录、门窗订货单复印件,本院所作调查笔录及到庭当事人**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今家利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被告亦按约支付了原告进度款152000元。虽然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约通知被告对案涉房屋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原告尚未完成油漆、防水等工程项目,但被告自认已于2018年2月1日左右入住案涉房屋,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未经双方验收前被告入住案涉房屋视为装修工程验收合格,故本院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并认定案涉装修工程于2018年2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20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4046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本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对案涉装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原、被告已在施工合同及报价单中对工程造价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被告于2017年4月11日、12日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增加项、减少项签署了相应的确认单,案涉装修工程的价款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以及增、减确认单予以确定,故本院对被告就案涉装修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被告**签署的增、减确认单,本院确定案涉装修工程的结算金额为264046元(17万元-3913元+9795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152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112046元。原、被告约定竣工验收合格支付10%的工程尾款,案涉装修工程于2018年2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204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4046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提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2046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工期违约金532440元(暂以17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7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应以实际工程总价为基数并计算至实际完工之日)的反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改建,加建了第五层,加建部分也在原告的装修范围内,被告的改建行为必然会影响原告的装修施工。通常情况下,定制衣柜、门的安装以及墙纸铺贴与原告施工的墙面涂料修补及灯具、开关安装均存在先后关系,被告作为相关项目的委托方,在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拒绝就相关项目的具体施工期间向法庭作出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原、被告在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案涉装修工程完工后原告应通知被告进行验收,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通知被告进行验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原、被告就案涉装修工程开工日期、施工进度的**以及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推知案涉装修工程于2015年10月7日开工,于2018年2月1日竣工,总工期约为28个月,原告主张2015年11月5日至2016年4月3日被告委托案外人改建工程用时约5个月以及2016年10月12日至2017年8月15日被告委托案外人定制门和衣柜用时约10个月原告未施工应予扣除,但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8月15日期间约4个月原告并未停止施工,相应的期间不应予以扣除,其余部分本院采纳原告的意见予以扣除。结合原、被告合同约定工期10个月,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在案涉工程施工中逾期竣工6个月。考虑到案涉房屋并非全部由原告施工,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总金额,以及原告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希望法庭予以调整的意见,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工期违约金15842.76元(以2640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6个月)。 至于被告要求对案涉装修工程中吊顶***是否为“难燃木材”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报价单中明确约定客厅、餐厅、过道、父母房、小孩房等吊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为石膏板(可耐福)、2.0*4.0***、细木工板、自攻螺丝,且被告已入住案涉房屋应当视为案涉装修工程验收合格,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使用的木质龙骨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故本院对被告该申请不予准许。另外,被告提出案涉房屋存在渗水、漏水情况,但被告既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未提出相应的反诉主张,故本院对被告该意见不予理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今家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20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2046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二、原告苏州今家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工期违约金15842.76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124元,减半收取4562元,由原告苏州今家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6元,被告**负担4426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1234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沈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