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4895号
申请人:常州市西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699-1号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7667075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通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密云城10楼4层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8506024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西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通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常州市西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州市西邦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西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常州市西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