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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南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2804号 原告:无锡南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南湖大道501号创智园E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新城镇工业集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南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南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南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