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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呷等与四川智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156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呷,男,彝族,1991年3月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加,男,彝族,2000年1月27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海来阿合,男,彝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车古,男,彝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98年9月4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6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男,汉族,1998年9月12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女,彝族,1973年10月1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车呷,男,彝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沙马体古,男,彝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2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16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合,男,彝族,1996年4月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依火伍沙,男,彝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以上20名原告推举的诉讼代表人:***,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以上20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智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光明镇新联村****。 法定代表人:赵晓淑。 被告:**有布,男,彝族,1969年5月6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等20人与被告四川智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等20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20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20人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等20人负担。 审判长 金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沙 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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