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156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呷,男,彝族,1991年3月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加,男,彝族,2000年1月27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海来阿合,男,彝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车古,男,彝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98年9月4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6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男,汉族,1998年9月12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女,彝族,1973年10月1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车呷,男,彝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沙马体古,男,彝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2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16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合,男,彝族,1996年4月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依火伍沙,男,彝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以上20名原告推举的诉讼代表人:***,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以上20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智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光明镇新联村****。
法定代表人:赵晓淑。
被告:**有布,男,彝族,1969年5月6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等20人与被告四川智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等20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20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20人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等20人负担。
审判长 金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沙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