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1民初88号
原告:**环境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B座6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开发区一汽大众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宏达街20号泰达图书馆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境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一汽大众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服务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境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环境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冯 震
审 判 员 朱 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