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2民初8561号
原告:**环境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信息广场F座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8657969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楼529-163,邮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恒大帝景物业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L9KE2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环境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府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技术服务费126717元及延付利息4435.1元,共计13115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恒大华府商业地块三维空间分析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内容为:三维模型包括制作项目建设范围内规划方案的精细三维模型、项目建设范围外周边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街区)现状地上三维模型和正射影像(DOM)数据制作的现状地形模型。技术服务费总额为126717元,在原告提交成果文件后,被告支付原告合同额100%全款。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告提交了成果文件,并为被告开具了发票,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技术服务费126717元及延付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不再主张延付利息4435.1元。
悦府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技术服务合同》、电子版成果文件、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对原告的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悦府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确认事实如下:2020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恒大华府商业地块三维空间分析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内容为:三维模型包括制作项目建设范围内规划方案的精细三维模型、项目建设范围外周边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街区)现状地上三维模型和正射影像(DOM)数据制作的现状地形模型。技术服务费总额为126717元,在原告提交成果文件后,被告支付原告合同额100%全款。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告提交了成果文件,并为被告开具了发票,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双方建立了技术服务合同,原告已经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设计方案,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26717元。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环境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126717元。
如果被告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3元,由被告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高 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八百八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