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景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环境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双街盛兴经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1631号 原告:**环境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B座6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双街盛兴经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区双街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环境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双街盛兴经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服务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 **环境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技术服务费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区规划高达路B地块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的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内容为编制该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进行公众意愿调查,技术服务费总额为150,000元,后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被告提交了评估报告,被告予已签收,但未按照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故成讼。 天津双街盛兴经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技术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已经指定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程 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