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21民初3889号
申请人:宁阳县吴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吴村。
法定代表人:刘汝彬,职务: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键,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键驾驶的鲁H×××**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宁阳县吴村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宁阳县吴村建筑工程公司预交。
审判员 戴风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丛广一
书记员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