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 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 号
(2021)川0191民初5983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
2021年3月23日
当事人
原告:***,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丽,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蓓蓓,女,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登载致歉声明,并为原告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款7 000元及合理开支3 000元(合理开支包括:取证费500元及律师费2 500元),合计10 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情况
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同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结果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组织及日期
审 判 员 熊秋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冷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