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与被告四川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民初122号
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桂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小丽。
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二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兑现为由,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惠子芳
审判员  高 清
审判员  王伟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会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