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邗建集团万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邗建集团万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凯盛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扬邗执字第00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邗建集团万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吉安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凯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华钢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邗建集团万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凯盛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扬邗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扬州凯盛能源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保证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对被执行人扬州凯盛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调查后,未发现其有适合的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扬邗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刁安心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