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邗建集团万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邗建集团万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04民初2352号
原告: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高速公路料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90823601(1-1)。
法定代表人:**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邗建集团万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吉安路209号吉安公寓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1405248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邗建集团万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45元,减半收取8373元,由原告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