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邗建集团万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盛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邗建集团万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保471号
申请人:江苏邗建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实,北京金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盛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祝刚。
被申请人: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姚小刚。
江苏邗建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盛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邗建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盛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盛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