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邗建集团万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盛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邗建集团万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保471、54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邗建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吉安路**吉安公寓2-202。
法定代表人:杨光。
委托代理人:殷实,北京金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盛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扬州市/div>
法定代表人:祝刚。
江苏邗建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盛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1002执保471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江苏邗建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的保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扬州广陵产业园支行,开户账户:32×××77),理由是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方便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邗建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0)苏1002执保471号执行裁定书对扬州盛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扬州广陵产业园支行,开户账户:32×××77)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