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邗建集团万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邗建集团万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民终3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施允锋,破产管理人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允锋,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邗建集团万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邗建集团万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商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需双方之间就供货数量、货款进行核对,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商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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