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5708号
原告:承德佳春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清樾华庭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71H767H。
法定代表人:冷树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实,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大马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788678393Q。
法定代表人:刘凤玉,职务:经理。
原告承德佳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承德佳春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承德佳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志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肖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