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民初1632号
原告:山东浩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付家楼村西郑郝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D50W21A。
法定代表人:孙爱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起,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大马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788678393Q。
法定代表人:刘凤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军,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山东浩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浩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浩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浩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浩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玉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宋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