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鸿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鸿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执行用)
(2020)豫1302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鸿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子长营。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南阳新华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天鸿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已由省高院发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申请人北京天鸿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3民终4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于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