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兵0302民初224号
原告:***,男,1972年2月9日出生,住图***市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图***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9504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2795.34元,共计117835.3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自愿放弃逾期付款利息22795.34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9504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在被告承建的26号小区育***二期工程提供维修路面和二期路面混凝土劳务,劳务费55122.6元,按照路沿石及砌围墙劳务费47118元,维修费2800元,以上合计105040元。2015年2月13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劳务费统计清单。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现尚欠原告95040元至今未付。
被告**工程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工程公司将其承建的图***市育***小区二期维修路面、二期路面混凝土、安装路沿石及**商业街砌围墙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由原告组织人力施工,应属劳务分包性质,因劳务分包合同从性质上说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务分包作业虽然是相对简单的劳动,但仍然要求劳务分包需相应的资质。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原告作为自然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其承揽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分包行为应属无效。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图***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欠款950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元,由原告***负担257元,被告图***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