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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某某市路易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图某某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302民初1013号 原告:图***市路易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前海西街27号(双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图***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五十三团新农贸市场5号楼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图***市路易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图***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图***市路易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图***市路易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4元(已减半收取),由图***市路易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