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302民初1013号
原告:图***市路易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前海西街27号(双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图***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五十三团新农贸市场5号楼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图***市路易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图***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图***市路易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图***市路易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4元(已减半收取),由图***市路易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