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宏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淄***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20号 申请人:淄***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啊周村区南郊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申请人:***,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47528.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各个银行账号内的存款247528.00元,若无款或存款不足时,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7.00元,由申请人淄***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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