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101号
申请人:淄***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9866702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被申请人:***,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申请人淄***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47528.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47528.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