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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华通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717980924,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700号B楼727室。 法定代表人程仁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华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5000元,执行费1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2022年4月13日、2022年5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对**的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