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81民初1632号
原告山西介休大佛寺旺源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双方未就合同竣工需要那些文件作出明确约定,其诉讼请求也无法具体明确,故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介休大佛寺旺源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彩萍
书记员 焦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