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91民初14号
原告:格尔***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5JDA8R,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002300,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市桐城鼎融广场1栋1梯1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54036822M,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大道2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698512023R,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饮马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作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矿产资源部安全矿长。
原告格尔***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秦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格尔***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尔***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752.55元,减半收取计134876.27元,由原告格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汪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