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
被执行人:山西石楼华润联盛***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索×,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61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石楼华润联盛***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石楼华润联盛***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股息和红利,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车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