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125民初144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县,现住山西省柳林县。 被告:**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35岁,浙江省温州市人,**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与被告**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现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为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