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488号
申请人:冠县贵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冉子路建安商贸城1期1号楼2楼201。
法定代表人:朱国峰,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申请人冠县贵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4442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