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进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02执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钻石鑫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29991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宣城进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州工业园区金阳路**会信用代码9134180007562569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部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进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54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进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长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进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返还预付钢材款2087136.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4228.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3271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宣城进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二、被执行人宣城进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的案件款514203.24元已予提取并发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宣城进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另案以物抵债房产必须待过户至被执行人名下后才能予以处置;
三、2019年4月25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宣城进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