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3民初1185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73-1号院内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126980956N。
法定代表人:郝传龙。
第三人:孙立国,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第三人:张燕,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房产经纪人,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孙立国、张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丽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