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711号
原告:***,女,1959年7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仁,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73-1号院内1栋。
法定代表人:郝传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涛,黑龙江上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1年1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凤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