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民初10号
原告: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73-1号院内一栋。
法定代表人:郝传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余。
被告:鹤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佟杨。
被告:鹤岗市规范民间借贷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原告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与被告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公司)、鹤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鹤岗市规范民间借贷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0年9月16日,星海公司与东山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东山公司开发建设的鹤岗市华宝嘉苑综合楼工程由星海公司承建施工。2010年8月1日星海公司开始施工,至2011年9月30日因东山公司资金不到位工程停工。后政府出面干预,接收案涉工程,要求星海公司撤出施工现场。2018年3月29日,处非办公室和住建局作为见证人,星海公司与东山公司签订协议书,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同时对已完成工程进行了结算,包括停工期间各项损失及退场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均进行了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约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本工程房产冲抵工程款。结算总价款为27,505,299.16元。但东山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以房源抵顶工程款的义务,处非办及住建局没有尽到协调落实到位的义务。故星海公司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东山公司支付星海公司工程款27,505,299.16元、利息3,099,982.21元;2.判令东山公司提供案涉工程房产抵顶所欠上述工程款及利息;3.判令住建局、处非办公室承担协调上述冲抵工程款、房产落实到位的义务;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星海公司依据其与东山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请求东山公司以施工房产抵顶欠付工程款30,605,281.3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鹤岗市工农区,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诉讼标的额为30,605,281.37元,故本案应由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德厚
审判员  高红娟
审判员  贺小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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