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安康高新长兴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财保178号
申请人:陕西安康高新某某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91XXXXXX46。
经营者:唐某灿。
被申请人:黑龙江某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XXXXXX56N。
法定代表人:郝某龙。
申请人陕西安康高新某某设备租赁中心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陕西安康高新某某设备租赁中心撤回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某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费50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唐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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