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902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佳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安康市佳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佳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陕0902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书,由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向安康市佳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602.97元,并支付以92602.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80元。申请执行人安康市佳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康市佳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陕0902执2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