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751民初338号
原告:***,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
被告: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金山屯金山蓝郡工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对被告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