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751民初338号 原告:***,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 被告: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金山屯金山蓝郡工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对被告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