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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安徽万里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民初1112号 原告: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融汇锦江E4#楼2-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218987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赭山中路(原团结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3752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061200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成,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世茂滨江花园双子塔24层24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086237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万**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11元,由原告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瑜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郭 萍 书 记 员 何 丽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