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民初1112号
原告: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融汇锦江E4#楼2-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218987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赭山中路(原团结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3752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061200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成,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世茂滨江花园双子塔24层24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086237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万**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11元,由原告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瑜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郭 萍
书 记 员 何 丽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