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4民初1824号
申请人:**,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申请人: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世茂滨江花园双子塔24层24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086237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保全金额以750000元为限。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金额以750000元为限;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房屋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