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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徽万里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初475号 原告: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融汇锦江E4#楼2-1802室,统一社会信码:9134020056218987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山中路(原团结东路)19号,统一信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37520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061200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芜湖镜湖***滨江花园双子塔24层18、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086237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60.5元,由原告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万 贝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