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8执297号之四
申请人: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340200740862378w,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世贸滨江花园双子塔24层18、19#;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340222197412266331,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91340200762750182P,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黄山东路;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91340200849497861N,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6号。
本院于2018年6月9日作出(2018)皖0208执297号之三(写明裁定的主要性质)的裁定,冻结了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8人民币1012元(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现因(写明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8人民币1012元(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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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