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亮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8执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世茂滨江花园双子塔24层18、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0862378W。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执行人: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黄山东路(西洋湖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275018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497861N。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1012元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1012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智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