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442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街工业B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韩村集镇53号。
法定代表人:**全。
被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东大影壁8号楼北半栋第三层319室。
法定代表人:张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能源有限公司、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30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原告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