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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442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街工业B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韩村集镇53号。 法定代表人:**全。 被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东大影壁8号楼北半栋第三层319室。 法定代表人:张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能源有限公司、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30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原告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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