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广州亿趣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保伦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06民初3271号 原告: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道创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77779116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亿趣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保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迎新路6号1栋401室-E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LAAF9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亿趣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保伦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