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3472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道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6号一座1604房至16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HXT5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如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卫红社区富华路8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CCAQ1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初级中学,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教育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64560883466。
负责人:***。
第三人: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创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7777911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道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初级中学、佛山市如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道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道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262元,财产保全费1595元,合计3857元,由原告佛山市道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3857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