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2313号
申请执行人:***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北环路南侧、A5路西侧,华海风能1号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正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B1区二层2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请执行人***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正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9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本金737350元、违约金6767元、案件受理费573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8645元(具体计算方式见申请书)。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4月1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足额的银行存款、网络存款,无房产信息,有车辆,保险信息、工商信息、证券信息、反馈无结果。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
4月16日、6月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1年,分别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自2021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
6月22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H×××××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
8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本院曾前往被执行人的经营地点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不再经营。
5月19日、6月8日、7月18日、8月2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就执行中续冻结、续查封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提示。
2021年8月19日将查询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询财产的情况没有异议。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居住,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现场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硕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